
我們總希望有一些善惡對錯的標準,這就是我們用來道德評判的依據。 據此,我們可以評判說:濫殺無辜是不對的,欠債還錢是對的,欺詐他人是不對的,誠實守信是對的,性騷擾是不對的,尊重女性是對的,等等。 進行這些道德評判,基本上就是我們平時上網留言、觀看影視作品,乃至我們日常生活的主要內容。
可是,有時候我們見得多了以後,會驚奇地發現,好像關於善惡對錯的標準,它是沒有一個確定的原則的。 比如說,我們都知道,歧視女性是不對的。 如果你現在上網發表一些帶有歧視女性意味的言論,立馬會成為群起而攻之的物件,遭到女拳伺候。 但是,在我國歷史上繁榮的宋代,據稱已經是市民社會最開放發達的一個歷史時代,女人是要裹小腳的。 當時大家都覺得這沒什麼錯的,甚至女人們也欣然接受。
再比如,我們這邊的人會覺得,代孕是違法的——因為它不合乎道德,它在剝削別人的身體,而且也違反母親和孩子天然聯繫的天性。 但在世界上有些地方,代孕居然是合法的。 那些地方的人,對代孕這種行為好像非常寬容,不認為它有什麼不道德的,這就很奇怪。
這種道德分歧太多了,我們這邊的人認為將離世的親人土葬是正當的,而有的地方居然要把親人的遺體給吃掉; 我們這邊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正當的,而有的地方一個男人卻可以娶四個老婆。
如果剛剛說的道德分歧你認為只是各地的風俗習慣不同的話,那麼關於殺人,這個在多數文化都會認為是人類最嚴重的罪行,在某些狩獵-採集部落也並非如此——在那裡,一個成年男性的社會地位,是憑藉他殺死了多少個人來衡量的,叫做“出草”。 沒有殺過人的男性會被歧視,沒有女人原意跟他結婚。 殺人在這些地方居然是值得鼓勵和讚揚的事情。
那這是否意味著,禁止殺人這條規矩其實也只是一種地方性的文化? 在我們這兒殺人是被禁止的,而當我們旅行到另外一個文化中,我們就可以隨意殺人了嗎? 這麼看來,道德究竟還有沒有一個普世的、不變的、確定的標準? 如果道德沒有確定的標準的話,是否意味著道德本身也是武斷任意的?
那麼這就牽涉到一個根本問題:Why be moral? 我們為什麼還要做一個有道德的人?
如果道德沒有確定的標準,我們為什麼要遵守道德,我們為什麼要做對的事,而不去做道德上錯誤的事? 是因為良心使然,還是畏懼上天的懲罰,還是避免利益上的損失?
剛剛說的兩個問題,也就是本期大問題節目要回答的兩個基本問題:第一,善惡對錯的標準是普世的還是各異的? 第二,人為什麼應當是道德的? 而想要回答這兩個問題,我們就不得不回到那個最根本的問題,也就是本期大問題節目的選題:道德的本質是什麼? What is Morality?
道德的本質是什麼?
The essence of morality
1.善惡對錯是普世的還是各異的?
2.人為什麼應當是道德的?
為了探討清楚這個大問題,本期節目將會有四個派別來回答,這四個派別分別是:湯瑪斯·阿奎那主張的神命論,湯瑪斯·霍布斯主張的契約論,查理斯·史蒂文森主張的情感主義,以及理查·道金斯等人主張的進化論。
1
湯瑪斯·阿奎那
神命論

湯瑪斯·霍布斯
契約論
2

3
查理斯·史蒂文森
情感主義

理查·道金斯
進化論
4


湯瑪斯·阿奎那
神命論
道德的本質是什麼? 對於這個問題,湯瑪斯·阿奎那主張一種神命論(Divine Command Theory)。 神命論指出,道德就是上帝頒布的律令。 為什麼濫殺無辜就是錯的? 為什麼欠債還錢就是天經地義的? 因為這些都是上帝規定的。
或許有人很不接受神命論的說法,因為我們很多人都是無神論者,我們根本就不信仰上帝。 難不成我們這些無神論者,就不講道德了嗎?
這裡需要澄清,我們可以對神命論裡面說的這個“上帝”做寬泛的理解,而並不一定是基督教說的那個上帝,也可以是我們中國說的“老天爺”或者“天道”。 正所謂“舉頭三尺有神明”,我們都說一個人要有敬畏之心,他才不會為惡。
道德來源於上帝。 如果我們不把這個“上帝”當成一種人格化的存在,而作類似自然神論的理解,那麼神命論的道德觀就告訴我們:什麼是對什麼是錯之道德法則是客觀自在的,道德法則就像自然法則一樣是客觀普遍的。 濫殺無辜就是錯的,欠債還錢就是對的。 我們總說這些都是天經地義,正是在表達它就像物理規律一樣是客觀自在的。
這是符合直覺的。 我們覺得不應當濫殺無辜,就好像我們覺得水不會從低處流向高處一樣。 假設某個地方的法律沒有規定殺人犯法,我們也不會去殺人。 因為濫殺無辜本身是不對的,它不以某個地方在法條上有沒有明文規定為轉移。 既然不許濫殺無辜是上帝的法,是大自然的法,我們只會覺得這個地方的法律居然和大自然的法不一致,而認為這個地方是野蠻落後的。
所以由這個神命論就派生出了另一種與此相關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傳統——自然法(Natural Law)傳統。 自然法的世界觀告訴我們,這個世界自身就有一個理性的秩序和規律,這個秩序和規律不僅包括物理學規律,而且也包括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規律。 這些都是自然法則。 這個世界是自帶目的的。 上帝頒布了自然法,規定了這個世界是什麼樣的,而且也規定了這個世界應當是什麼樣的。 自然中自有對錯,對的就是自然的,錯的就是不自然的。 比如,濫殺無辜就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是不應該的,不自然的。 而像欠債還錢、互相説明,就是應該的,符合自然的。
而且這個自然法傳統不僅僅規定了善惡對錯就是一種客觀自在的自然法則。 這種客觀自在的自然法則不僅僅是外在的,也是內在於我們人性之中的,這就是我們的理性。 上帝創世,為世界賦予了理性的秩序; 上帝造人,也為我們人賦予了理性。 所以世界本身具有的道德的法則也是能夠被我們的人能認識到的。 我們說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法則“是天經地義”,這是在說外在的法則。 我們同時也會說“公道自在人心”,這意思就是說這些道德法則也是內在於我們的人性的。 我們的理性和自然是同構的,這也是拉丁語或者英語詞Nature的兩層含義,既是“自然”也是“人性”。 只要我們向外考察世界的規律,向內考察人性,就能得出應該如何行動的道德法則。
我們所有人天然就有關於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的道德觀念,我們所有人天然就是從善避惡的。 有了這種從善避惡的自然傾向,我們每個人發自本性就知道我們應該如何行動,這就是人的道德良知。 當然,這並不是說著世界上就沒有惡行了。 但我們都會說,一個人做壞事是昧著良心做的。 我們總會說,你摸著你的良心問問你這麼做對不對。
假設你做了一件錯事,比如濫殺無辜,比如無故傷害別人,哪怕沒有人發現,哪怕你並沒有得到懲罰,你發自內心就會有一種道德內疚感。 哪怕沒有人懲罰你,你也會受到良心的折磨。 這種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道德內疚感也說明瞭道德是客觀自在的,道德感是所有人都有的。 這仍是說明,公道不僅是天經地義,公道也自在人心。
所以,這種神命論和自然法的視角就很好地解釋了本期大問題的第一個基本問題,就是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法則是普世的還是各異的,答案是普世的。 因為道德就是客觀自在的,道德就是符合自然的,它就像自然法則一樣天經地義。
那這時候就會有人跳出來反駁了:不對,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法則並不是對所有人都普遍有效的。 就像我們開題時候說的,在一些文化中覺得天經地義的事情,在另一個文化看來就是荒謬的。 比如關於葬禮,家裡面親人離世了,我們會舉行土葬,講求入土為安; 但有些地方是把家裡面離世的親人的遺體給吃掉,這在我們看來是匪夷所思的。 怎麼能說道德法則就像自然法則一樣普遍適用呢? 再比如,有的地方認為一夫一妻是好的,有的地方認為一夫多妻是好的,這裡哪有什麼客觀意義上的對錯標準?
對此,神學家湯瑪斯·阿奎那回應說,“道德法則是普遍有效的”裡面說的“普遍有效”,是指一些最基本的公理是普遍有效的,就像幾何學的公理一樣。 根據人的從善避惡的自然傾向,我們所有人天然就知道一些善好的東西,比如生命、繁衍、社會生活、知識和理性,這在任何文化中都會被認為是善好的。 比如說所有文化都會認為濫殺無辜是錯的,所有文化都會認為互相説明是對的。 這些公理都是普遍有效的,像自然法則一樣客觀自在。
那怎麼解釋各地的文化風俗的差異呢? 阿奎那解釋說,普遍公理是普世的,但普遍公理的具體應用是可以根據不同地方的具體環境而有所變化的。 因為我們每一個具體的人日常進行具體行動的時候追求的都是具體的善,而不是普遍的善。 比如,我不會在日常行動中想著「互相説明」這麼一個普遍的公理,而是我今天碰到親戚小張有困難了,我幫了她一把; 明天同事小李有難處了,我幫了他一把——是這樣一些具體的處境。 至於有的地方人的葬禮是土葬,有的地方人的葬禮是把親人遺體給吃了,表面上看起來很不一樣,但它們背後都體現了一種對待家族已故家庭成員的敬意。 對家庭成員的敬意這個東西是普世的,是全世界都不變的,但具體的應用可以是靈活多變的。
所以,如何處理道德分歧? 如果按照阿奎那的看法,我們應該坐下來看看底層公理是什麼。 雖然我覺得這麼做是對的,你認為那麼做是對的,但是我們可以還原到相同的底層公里。 比如說,我和兄弟週末要約個飯,你非得說吃炸雞腿是好的,我非得說是吃冰激淩是好的,我們產生了分歧。 那麼拋開這些具體應用層面的分歧往底層公理還原,我們會發現,無論是吃炸雞腿還是吃冰激淩,說到底我們共同的主張是我們想出來和兄弟約個飯。 如果我們在這一點底層的公理達成共識,至於到底是吃炸雞腿還是吃冰激淩這點具體的分歧就很好解決了。
總而言之,在底層道德公理的意義上,並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道德分歧,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 你只要發揮理性總能掰扯清楚對錯。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當你遭遇到不公的、不道德的對待的時候,你為什麼還要保持道德? 你為什麼不在遭遇到不公正的對待之後立即黑化? 因為你相信上帝或者大自然本身是公正的,蒼天有眼,上帝作為公正的判官,祂會主持正義的,祂會去懲罰罪惡、獎勵善良的。
哪怕我們不是信仰一個人格化的上帝,我們也是真摯地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這是我們大部分人打心眼預設的普遍信仰。 哪怕有人跳出來反駁說這個世界上並不是善惡有報的,比如“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等等都是對善惡有報這種樸素信仰的反駁,但是這恰恰映證了“善惡有報”這種信仰的普遍性。 一旦出現了「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的情況,我們的本能反應不是放棄我們的本來的信仰立即黑化,而是覺得這種情況是不對勁的。 我們會認為這個世界出bug了,我們得修復這個bug,我們會試圖讓這個世界回復到符合自然的情況,而這個世界的符合自然的情況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
也許還會有人反駁說,這個世界上不存在什麼自然法,也就是並不存在客觀自在的、能夠得到普遍認同的、就像自然規律一樣的善惡對錯的標準。 為什麼? 理由就是這個世界上存在很多惡法,比如歷史上出現過奴隸貿易法,人竟然可以被合法地當做商品來買賣,奴隸婦女生下的孩子依法還是奴隸。 更別說歷史上出現過的各種種族隔離法,以及一些歧視女性的法律。 這些惡法的出現就說明關於什麼是正當、什麼是善,完全就是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域有不同的標準的。 善惡標準一直在變換,哪有什麼放諸四海而皆準的自然的法?
對此,自然法一派回應說,惡法的存在恰恰說明存在著自然法。 為什麼呢? 其實,我們之所以能夠把這些惡法稱為「惡法」,恰恰就說明瞭存在著一種超越於歷史、超越於地理的永恆不變的天經地義的善惡標準的。 有了這個標準,我們才會說“這是惡法”,我們才會說“惡法非法”。 我們才會不斷地去改進我們現實中的法律體系,改進我們現實中的道德標準,讓現實中的對錯標準越來越接近於那個永恆不變的、天經地義的自然的法。
而且,剛剛反對者也說了,歷史上出現過一些惡法。 歷史上出現過的惡法現在不斷地被修正,比如我們現在不會買賣奴隸了,現在對有色人種和女性的歧視越來越少了。 拿我們中國的例子來說,現在女人不用裹小腳了。 這說明我們在道德上不斷地進步。 如果我們承認相比於過去我們在道德上不斷地進步的話,這恰恰說明瞭必然存在一種確定不變的道德標準作為依據,來評價我們現實中的行為和政策。 上述這些恰恰說明瞭自然法存在。 否則我拿什麼標準來說道德在進步呢?
回到自然法一派。 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法則是客觀自在的,這種神命論學說向後演化出了自然法學說,再向後演化就成了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學說。 這個學說主張,人有一些權利是天經地義就應當享有的,這些權利天經地義就是對的,就好像是自然法則一樣,它是一種普世價值觀。 比如美國《獨立宣言》前言的第一句話就是:
這種普世價值觀的自然權利傳統是與神命論和自然法傳統一脈相承的,甚至我們上一期節目講的康得的道德哲學,也就是他的義務論,也和神命論傳統也是由千絲萬縷的聯繫。
具體來說,神命論認為道德對錯來自於超自然的上帝,並且上帝也讓人的理性能夠認識到這些上帝頒布的自然法則,而康得也認為道德來源於超自然的東西,是先天的,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是不以人的處境為轉移的。 只不過康得把這個超自然的東西從上帝換成了人的純粹的、先天的理性。
總之,神命論的道德觀告訴我們,關於善惡對錯的道德法則是一種“天經地義”,它要麼就是超自然的上帝頒布的,要麼就是像自然法則一樣是客觀普遍的。 對的就是對的,錯的就是錯的,是全世界都普遍有效的。
這就是神命論對於道德本質問題的回答。 所以,回到開題中提到的那兩個基本問題,神命論會如何回答這兩個基本問題呢?
對於第一個基本問題,神命論認為,善惡對錯的標準是普世的,對的就是符合自然的,錯的就是不符合自然的。 所以這也回答了第二個問題“人為什麼應當是道德的”,沒有為什麼,你就應當是道德的,你遵從道德就像人餓了應當吃飯一樣符合自然。
湯瑪斯·霍布斯
契約論

神命論,以及與此一脈相承的自然法學說、自然權利學說以及康得倫理學,認為道德是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則就好像自然法則一樣是被發現出來的。 但是,契約論(Contractarianism)認為,道德不是被發現出來的,道德是被人們製作出來的。 準確說,是人與人之間互相商量約定出來的。
契約論,顧名思義,主張就如同人們訂立合同,訂立契約,道德規矩就像是契約條款一樣是不同的訂約者之間商量出來的。 那我們為什麼要商量出一個合同? 其目的——也就像我們訂立商業合同一樣——是為了維護訂約者的利益。
關於契約論,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就是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湯瑪斯·霍布斯。 眾所周知,霍布斯寫了一本書,名叫《利維坦》,其中描述了道德的起源,也就是我們人類一開始為什麼要通過簽訂契約來約定道德法則。
書中說,人類一開始並不是生活在自由民主文明和諧的法治社會之中的,而是處於一種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 你可以把它理解為一種野蠻的原始社會。 在這種自然狀態中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普世的道德法則,諸如不要濫殺無辜,要欠債還錢,要互相説明,這些規矩都一概沒有。 人們隨心所欲,沒有任何規矩來約束。
如果沒有任何規矩來約束人的話,出於人性的一些惡的方面,每個人都是自私自利的。 所以在這種沒有任何規矩的自然狀態中,每個人出於自私自利的本性都想把自己搞得有錢有勢的,都想讓別人都臣服於自己。 那每個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如果每個人都是這麼想的,於是這種自然狀態就是一種叢林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狀態就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
大家熟知的小說《蠅王》,就講述了一群人流落到一個荒島上,如果沒有規矩,人與人之間就剩下野蠻和暴力,社會上唯一通行的法則就是好勇鬥狠,拳頭硬的才能吃到肉。 可想而知,沒有人願意生活在這種自然狀態中。
或許有人反對,決定我挺想生活在這種自然狀態中的。 因為我是一個身強力壯的人,我一個人能打十個,那這種叢林社會對我而言就是有利的。 我肯定是這個叢林社會中的王者,我會有很多錢,有很多奴僕。
但是無論你的武力值多高,即便你跟泰森一樣能打,你在那裡跟別人比劃半天你的肱二頭肌,剛準備掄胳膊,人家可以掏出手槍一槍撂倒你。 可謂是時代變了。
當然,手槍這種熱兵器只是一個例子。 在冷兵器時代,就可以是丟石頭。 我近身跟你肉搏會被你錘死,但我站在十米開外冷不丁給你一板磚,我從背後偷襲直接把你拍成植物人,你難道不畏懼嗎? 正所謂功夫再高,也怕板磚。
那有了板磚以後,可以相見,就算你再能打,社會上其他人個個都抄著板磚,這種社會是極度不安全的。 一時疏忽,可能你的財產就會被別人組隊搶走,你自己也會被人掛在樹枝上。
而且就算你不僅武力值很高,防禦值也很高,你總有睡著的時候。 你怎麼能確定你睡著的時候沒人會偷襲你? 別人還是會威脅你,“晚上別睡得太死”。 那你是不是沒法睡個安穩覺了?
所以,哪怕強壯如泰森這樣的強者,也不願意生活在這樣沒有規矩的叢林社會中。 在這種自然狀態下,無論是強者還是弱者,人人自危。 於是這時,無論是強者還是弱者,出於自保的根本需求就坐下來一起商量,約定我們以後別再打打殺殺了,今天就一起簽訂一個契約,約定好了一些規矩,比如以後你就別搶我東西了——我家的地里的西瓜,你也別來搶了,我家的黃花梨木的桌子,你別惦記著了——當然,這個規矩對所有簽約者都有效的,我也不會搶你家的東西。 武林要以和為貴,不能搞“窩裡鬥”。 如果誰做了壞事,也別親自去報復,冤冤相報何時了? 我們就把他扭送給“公家”,讓“公家”的權力機構去懲罰他。
這種討論契約條款的過程,其實就是本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態度。 你不希望自己家的東西被別人偷,不希望自己被別人殺死,不希望自己跟人答應好的事情對方卻出爾反爾,你就會希望有不要偷盜、不要濫殺無辜、不要言而無信的道德條款,所以幾乎所有社會都有禁止謀殺、禁止偷盜和禁止欺詐的道德規矩。
這就是霍布斯認為的我們要立約建立規矩的原因,是為了我們每個人的自我利益。 因為如果不簽合同定規矩的話,人人自危。 出於自保的需求,我們也不得不坐下來簽個合同來定下一些規矩。 濫殺無辜為什麼是不對的? 欺詐別人為什麼是不對的? 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 而法律又是怎麼來的? 是人與人之間相互約定出來的。 而人與人之間為什麼要約定這些個規矩? 是因為這符合所有人想要自保的利益訴求。
當然,霍布斯這裡講的契約論更多側重強調政治秩序是通過簽合同商量出來的,即政府和法律是簽合同簽出來的。 當代的一個契約論哲學家,大衛·哥梯爾,在霍布斯契約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不僅是政治秩序,還包括道德對錯,都是協定商量出來的。 他寫過一本書,名字就叫做《協定道德》(Morals by Agreement),就是“商量出來的道德”的意思。
哥梯爾對人性的設定和霍布斯一樣,人都是以自我利益為導向的,簡單說就是人都是自私自利的。 那如果這些自私自利的人是理性的,那麼每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時候,他們會發現不要直接追求自我的利益,而是所有人都受到一些道德的約束反而是合乎理性的。
注意,哥梯爾這裡講的理性(Reason),不同於神命論講的上帝賦予的理性,也不同於康得講的那種具有超越性的純粹理性,哥梯爾講的理性是一種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或者說策略理性,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自我利益而進行策略抉擇的一種理性。
對於這種理性人,在社會上活得好不好,能多大程度上滿足自我利益,取決於這個社會上其他人如何行動。 所以問題的關鍵就在於人與人之間達成什麼樣的協定是合理的。
哥梯爾用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這樣的博弈論來表明,每個人如果只是直接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反而對每個人而言都不能導致自我利益最大化。 也就是說,對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追求反而是自我挫敗的。
什麼是囚徒困境大家應該比較熟悉。 簡單來說,有甲乙兩個嫌疑犯被員警抓住了,分開單獨審問。 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認罪並檢舉揭發對方,也就是背叛了,而對方則保持沉默,沒有招供,那麼這個人將會因為立功表現而立即獲釋,而對方則因為抗拒從嚴會被判刑10年。 如果兩個人都保持沉默,也就是甲乙雙方採取一種合作態度,沒有誰供出對方,則警方由於證據不足只能將兩人均判半年刑。 而如果兩人都互相背叛、互相檢舉,那麼兩個人都會被判5年刑。

那麼,如果你是其中一個嫌疑犯,對你而言最直接的最佳策略是什麼? 當然就是檢舉揭發對方。 因為,你怎麼做對你而言是最有利的取決於對方採取什麼樣的行動。 要麼,就是對方咬死不放沒把你供出來,這種情況下你肯定要選擇把對方供出來,因為這樣你就能立即釋放了。 要麼,對方也把你供出來了,這種情況下你也最好把對方也供出來,因為否則你就成了那個被出賣卻還替他擋事兒的冤大頭了,你會被判10年。 所以無論對方有沒有把你供出來,你的最佳策略都是把對方供出來。 那麼如果這兩個人都是這樣想的,最終的結果就是兩個人都選擇背叛,所以最終結果必然是是這兩個人都被判了5年。

但這就出現問題了。 其實我們從整體來看,最佳策略是兩個人都咬死不放,這樣警方只能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給他們判半年,這才是最佳的結局。
所以問題就在於,如果每個人只是從直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發,這樣反而滿足不了自己的利益。 換言之,對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追求反而是自我挫敗的。 那為什麼會有囚徒困境這樣的問題? 原因在於,沒有規矩。 沒有規矩就會導致你對自我利益的直接訴求是自我挫敗的。
那怎麼破除囚徒困境? 方法就是訂立契約建立規矩。 就是我們兩人事先訂立一個契約,約好如果被員警抓住都不能背叛對方,我們約好了都要保持沉默不認罪,這樣反而才能真正滿足每個人的自我利益。 如果你違反契約把我供出來,你自己當場釋放,你就是一個占別人便宜的人,也就是一個搭便車的人(Free Rider)。 雖然你這次能佔得了別人的便宜,但對你的懲罰就是,因為你違約了,以後就沒人跟你簽約了,沒人跟你合作了。 你被迫“退圈”,而退圈的人是得不到利益的。 因為合作比起各過各的能給每個人帶來更大的受益。 既然要合作,就要有規矩,就要有道德。
總有人批評說,市場經濟讓人道德淪喪,現在城裡人都沒道德,而鄉下的人才最淳樸。 但是,哥梯爾會告訴你,在市場機制發達,人與人之間合作充分的地方,反而是人們更講道德的地方。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這樣的體驗,越是在大都市裡面,你對陌生人越不需要過分提防。 反而是在有些市場機制不發達、人與人缺乏充分合作機制的地方,好像陌生人就沒有必要被道德地對待。 這不是說城裡人就比鄉下人天性上更善良,而是說在一個能讓人與人之間可以充分合作的地方,越是唯利是圖的人越是會遵守道德。
所以契約論的一個根本訴求就是如何讓社會上這些以自我利益為導向(簡單說就是自私自利)的人能夠遵守道德契約,通過戰術性的不自私最終反而實現最大限度的自我利益滿足。 所以,道德就是一種妥協,從直接追求自我利益退回到自我讓步。 以退為進,從而獲得更大的自我利益。
所以,在契約論看來,道德的本質就是,我們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時候,也兼顧其他人的利益,那麼我們這樣行動反而能獲得更多、更持久的自我利益。 所以,why be moral? 我們為什麼要遵守道德? 因為遵守道德是有利於自身利益的。 如果你不遵守道德,你就是一個不顧及自身利益的傻瓜。 在契約論者看來,不存在「要麼是壞,要麼是蠢」的二選一——蠢就是壞,壞就是蠢。 這也就是契約論對第二個基本問題的回答。
那對於第一個基本問題,是否認為存在一種普世的道德標準? 契約論無所謂承認或否認,而是把這個問題給取消了。 因為道德不是被發現出來的,而是被商量約定出來的。

查理斯·史蒂文森
情感主義
在契約論看來,道德是人與人之間約定出來的。 但情感主義(Emotivism)認為,道德不是約定出來的,道德感是人天生就有的,道德就是人的一種天生的情感表達。 比如說,不要濫殺無辜不是因為我本來無所謂會不會濫殺無辜,然後跟人商量發現我們每個人都不濫殺無辜能給我們都帶來好處,所以我們約好了不濫殺無辜。 並非如此,你不用跟我商量,我天生就不喜歡濫殺無辜。 即便法律沒有規定殺人犯法,我也不會濫殺無辜。 因為殺人是讓我感到厭惡和噁心的事情,這就是一種情感本能。
所以對於情感主義來說什麼是道德判斷? 道德判斷其實就是一種情感表達。 比如,如果有人說“同性戀婚姻是不對的”,這看似是一種出於理性的道德判斷,但其實是在表達一種情感。 這句道德判斷其實是在表達:「同性戀婚姻? 呸! 噁心! ”。 那如果是相反的道德判斷,「同性戀婚姻是對的」,其實是在表達:“同性戀婚姻,好耶! ”。 這裡面哪有什麼理性? 全都是情緒。
道德判斷其實是一種情感表達。 因此,這也就解釋了為什麼人與人之間會有道德分歧。 對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之間有不同的道德判斷,有的說好,有的說不好,你們兩個怎麼“掰扯”也無法達成一致。 這是你們對這件事情的認知有差異嗎? 不是,你們怎麼“掰扯”都無法達成一致是因為你們倆對這件事的道德判斷全都是情緒,而情緒的事本就不是道理能掰扯清楚的。 就好像有些人喜歡吃甜豆腐腦,而有些人喜歡吃鹹豆腐腦,這完全就是個人偏好。
美國哲學家查理斯·史蒂文森認為,當人與人之間產生了分歧,這個分歧主要有兩個層面:一是信念分歧,這是不同的人關於事實是什麼樣有分歧,關於事實的信念要麼為真,要麼為假,是道理能“掰扯”清楚的。 另一種分歧是態度分歧,這是不同的人對同一個事情報以什麼樣的態度的分歧,態度無所謂真假,只有是否滿足,對立的兩種態度要麼我滿足,要麼你滿足。
兩種人與人之間的分歧
Two kinds of disagreement
1.信念分歧(Disagreement in Belief)
2.態度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
比如說,公司與員工之間就是否要漲工資這件事有分歧,這裡面有態度分歧,就是公司不想漲工資,而員工想漲工資。 同時這也涉及信念分歧,也就是公司和員工對公司盈利情況和發放工資的能力有不同的認知,就是公司認為今年公司總體盈利下降了,而員工認為公司今年盈利是提升的,這是關於事實的信念分歧。 那在同時涉及兩種分歧的情況下,史蒂文森指出,道德分歧的本質其實是態度分歧。
為什麼這麼說? 我們可以設想,就算分歧的雙方在關於事實的信念方面達成了共識,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我們對事實問題達成了一致的認知,分歧能就此解決嗎? 比如說,關於今年公司是否盈利上漲了,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公司成功說服員工,我司今年的獲利率並不像去年那樣是30%,而下降到了15%,那雙方就是否要漲工資的分歧就會終止嗎? 不會的。 但是,如果我們擱置信念分歧,我們不管事實本身是什麼樣的,「拋開事實不談」,然而公司認識到給員工漲工資能夠提升忠誠度和效率,不論今年盈利是否下降了,公司對員工說:“好! 漲工資! 我愛你們。 “那這個分歧就解決了。
簡單說,道德問題說到底不是腦袋的問題,而是屁股的問題。 屁股問題和理性有關嗎? 是能講清楚道理的嗎? 講不清楚道理的,屁股問題講的就是一個“情”字。
所以說,你如果和別人有分歧了,尤其面對你的男朋友或女朋友的時候,你別在那裡跟人擺事實、講道理,企圖用曉之以理的方式說服對方,還做了800頁PPT,拿出個小黑板畫思維導圖,又是三段論又是演繹法的,一套一套的論證把對方說的啞口無言。 你以為這樣就解決分歧了? 當你以為能通過講道理的方式能解決分歧的時候,其實你們離分手不遠了。
總之,史蒂文森認為,道德分歧根本是沒法用理性說清楚的。 因為說到底道德判斷的本質就是情感的表達。
史蒂文森還從語言哲學的角度來詮釋道德判斷的本質是情感表達。 史蒂文森認為,道德判斷往往具有兩層意義,一層是描述性意義,另一層是情感意義。 在史蒂文森看來,情感意義才是道德判斷要表達的更為根本的意義。
道德判斷的兩層意義
The meaning of moral judgement
1.描述性意義(descriptive meaning)
2.情感意義(emotive meaning)
什麼是道德判斷的描述性意義? 就是你描述這麼做或者那麼做是善的、好的、公正的,不停地描述它多麼善,多麼好。 但往往這些描述會搭載到一種情感意義上。 什麼是情感意義? 就是“我同意這個! “、”我喜歡這個! “、”我就要這麼干! “、”我也要你來這麼干! ”。
史蒂文森認為道德判斷就是一種情感表達,其本質是一種自我勸導。 你通過不停地做道德判斷,來不停地告訴自己應該這麼做,而且因此你也希望別人跟你一樣這麼做。 你描述很多這麼做公正、那麼做不公正,歸根結底是為了“PUA”我,讓我按照你的願望去行動。
為什麼說道德判斷的情感意義比起描述性意義更為根本? 因為描述性意義往往是含混的,暗示性的,不明所以的。 比如說在公司開會的時候,領導描述了很多,讓秘書做了800頁PPT跟你描述,為什麼這麼記帳是好的、善的、公正的。 於是你說,「停停,領導你的意思是不是贊成我們這麼去做? “領導說,”我可沒說我贊成這樣做啊,我只是站在一個理性、中立、客觀的立場上去科普一下這麼做是好的、善的、公正的。 “開會的時候,領導同志一個個跟謎語人似的。
可見,道德判斷的描述性意義往往是意思含混的。 但是,道德判斷的情感意義則是十分乾脆的。 就沒那麼多廢話,不繞什麼彎子:我想要這樣! 就這麼干! 我贊成這個! 我要你也這樣做! 意思非常明確,沒有任何含混。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史蒂文森認為,對於一個道德判斷而言,情感意義才是更為根本的,說到底,道德判斷的本質是一種情感表達,它的主要用法,不是在描述事實,而是表達態度,從而對自己和別人的行動產生影響。
史蒂文森的意思就是,在倫理學層面上,我們做的各種看似理性的道德判斷的本質其實是情感表達; 在語義學層面上,我們日常說事並不是在說事情本身,其實也是在表達情感,進而影響自己和別人的行動。 你真的在意你說的事情本身事實是什麼樣的嗎? 你不在乎的,無論事實怎樣,你在情感上的態度早就有定論了。
這就是情感主義的看法:道德的本質既不是自然法或者康得意義上的純粹理性,也不是契約論意義上的工具理性對利益的訴求,道德究其根本而言是人的一種發自本能的情感表達。 所以,回到那兩個基本問題,既然道德是一種情感表達,那麼就不存在一種理性、中立、客觀的普世的道德標準。 情感表達是道理講不清楚的,所以作為一種情感表達的道德判斷,就像有人喜歡吃甜豆腐腦有人喜歡吃鹹豆腐腦一樣是因人而異的。 那為什麼一個人應當是道德的? 在情感主義看來,一個人遵從道德就是回應自己內心的情感,本來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理查·道金斯
進化論

眾所周知,達爾文寫過一部經典的名著《物種起源》,認為各種生物物種都是在自然選擇的作用下進化出來的。 那麼同理,關於“道德起源”這個問題,進化論者也會說道德也就是自然進化出來的。 為什麼人類有道德? 是因為道德有利於人類的生存與繁衍,於是它就被自然選擇篩選下來了。
什麼是進化? 這就要回顧一些中學生物知識了。 關於進化,或者演化(Evolution),可以大概用一個口號來概括——“物競天擇,適者生存(Survival of the Fittest)”。 也就是說,生命體的生存環境會發生各種變化,生命體自身也會發生各種基因變異。 這些變化和變異都是偶然的、無目的的,是沒有方向的,會變化成各種各樣的樣態。 其中不能適應環境的生命就會被篩選出局,能夠適應環境的生命會被選擇留下來、遺傳並且放大。 那麼在億萬年的時間的作用之下,這個星球上的所有倖存下來的生命都特別適應環境,顯得生機勃勃的樣子。
注意,並不是說自然選擇故意要把生命體篩選得適應環境,大自然沒有人格、沒有目的,其中並沒有什麼有目的的設計者,一切都只是通過試錯的演算法,那些碰巧能適應環境變化的基因變異就會被保留下來,不能適應的就被篩選出局。 所以一方面,我們人類能夠存活到今天很大程度就是運氣因素,或者說我們覺得大自然好像故意安排我們演化到今天其實是一種倖存者偏差。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確實也可以事後諸葛亮地說,我們身上的演化出來的各種性狀(Phenotypic Trait)——就是我們身上各種由基因決定的、可以跨代遺傳的生理特徵——都凝結了大自然的智慧所賦予我們的各種精妙的解決方案。 所謂「解決方案」,術語就是適應(Adaptation),適應簡單理解就是解決方案的意思。 那是為了解決什麼問題的解決方案? 為了生存和繁衍,當然主要是為了繁衍。
我們滿身都是決絕方案,渾身都是寶。 比如說,為什麼我們演化出了對生拇指? 因為對生拇指使得我們能有非常強的抓握能力,讓我們能夠更加靈活地使用雙手,從而賦予了人類具有了製造和使用工具的能力,這當然是有利於生存與繁衍的。 再比如,為什麼我們要直立行走? 因為直立行走首先解放了我們的雙手,而且直立行走散熱更好,有利於我們人類去長途跋涉地追角馬、羚羊等等,然後把它們“耗死”,我們就有食物了。 當然直立行走也有代價,就是女性生孩子成了一個問題。 當然,演化是一個一環套一環的一個trade-off,是一個權衡利弊的過程,它最終導向一個總體而言有利於我們人類在我們的特定的生存環境中“生孩子”的“解決方案”。
當然,“生孩子”只是粗略的表達,準確說是基因的複製。 我們演化的最終目標就是基因的複製。 為了基因的複製自然選擇就“安排”我們身上演化出各種有利於基因複製性狀。 英國生物學家理查·道金斯寫過一本書,名叫《自私的基因》。 書中介紹,我們人類其實是基因用來複製自己的工具人,我們演化出的各種性狀都是為了複製基因而服務的。
注意,我們這裡說的“性狀”不僅是是否長尾巴,直立行走還是爬行,長了一個胃還是四個胃這種生理特徵,還包括我們的心理偏好、行為傾向和情感本能——這大概就是進化心理學講的內容。 比如說我們人類都有怕高的本能,我們爬到高處往下看,都會發自本能地感到害怕想要躲開,因為這種怕高的本能能有效地避免我們的祖先在懸崖邊上晃蕩,這是有利於保命的。 而那些沒有這種本能的祖先,沒事就喜歡在懸崖邊上晃蕩,大概率是會被摔死的,於是他們就沒有後代了。 而活到今天的我們都是有怕高本能的祖先的後代,所以我們也遺傳了怕高的本能。
同理,人類的道德也是一種有利於生存和繁衍的本能而被自然選擇篩選留下了。 不要濫殺無辜、不要欺詐別人、要欠債還錢、要互相説明等等,這些互惠利他的道德就像本能一樣銘刻在我們人類的基因之中。 因為人是群居的動物,我們人類組團過日子比起人類各過各的更有利於我們人類的生存與繁衍。 那麼如果要組團過一種群居的生活,人類就必須要演化出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 沒有這種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的人類祖先組成的族群會不停出現“二五仔”,一直搞窩裡鬥,最終使族群毀滅。 甚至根本就組不了群,無法展開人與人之間的合作。 他們比起那些有道德本能因而能夠組團開展有效合作的人類祖先在生存競爭中完全處於劣勢,因而會被自然選擇淘汰出局。 而今天的我們是那些有道德本能的祖先的後代,所以我們也遺傳了他們的道德本能。
所以,我們人類的道德本能,就像魚兒的尾鰭,就像豹子身上的豹紋,就像鳥兒的翅膀一樣,都是有利於我們生存與繁衍,因而被自然選擇篩選下來的“解決方案”。
套用理查·道金斯的說法,雖然我們的基因是自私的,它只想複製自身,但是基因的自私性卻塑造了人類的行為的無私性。 因為人與人之間的互惠利他,反而成就了基因複製自己。
比如說,關於生物進化有一個著名的理論,是由英國進化生物學家威廉·漢密爾頓提出的親緣選擇理論(Kin Selection)理論,就是我們人類會無私地幫助別人。 説明哪些人? 説明那些和我們基因相似度高的人。
比如母親會無私地撫養孩子,甚至會為了救孩子而犧牲自己的生命,再比如兄弟姐妹落難了,我們也會無私地幫一把,而比起跟我們沒有血緣關係的陌生人,我們就不那麼願意幫助他們。 為什麼? 因為自己的孩子、父母啊、兄弟姐妹,跟自己的基因相似度高。 而且比起堂表兄弟我們更願意幫助親兄弟,因為親兄弟和自己的基因相似度是50%,而堂表兄弟和自己的基因相似度則小於等於12.5%。
所以生物學家霍爾丹說過:「我願為兩個親兄弟或者八個堂兄弟兩肋插刀。 “意思就是一個親兄弟掉河裡面我不一定會跳下水救他,但兩個親兄弟加起來就會,因為兩個親兄弟加起來就和我自己的基因相似度達到了100%。 那如果是堂兄弟掉河裡,得湊齊八個堂兄弟我才會跳下水救他們。 當然這話說的有點開玩笑的意思,不過霍爾丹表達的就是漢密爾頓的親緣選擇理論,也即我們之所以會做出利他的行為說到底還是道金斯說的“自私的基因”導致的。
當然,關於生物的利他行為也有學者提出不同的理論。 並不一定是親緣選擇,否則就沒法解釋一些説明那些毫無血緣關係的陌生人的見義勇為的行為。 其實早年間達爾文在他的《人類的由來與性選擇》這本書中就提出過一種群體選擇理論(Group Selection)。
這種理論認為,人類演化出了一種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會去説明族群中的其他成員,而無論他和自己有多少血緣關係。 為什麼? 就像上文提及的,如果沒有這種道德本能,那人與人之間就組不了群,就沒法展開有效合作,這樣的祖先會被自然選擇淘汰的。
當然,還有人批評說,無論是親緣選擇還是群體選擇產生的道德本能,都不是只有人類才會有的,動物也會有這樣的互惠利他行為。 狗媽媽也會保護小狗,工蜂也會為了保護蜂王和蟲卵而犧牲自己,吸血蝙蝠也會吐出自己吸的血分給那些沒有食物的族群成員共用...... 這些互惠利他的行為,動物憑本能也能做到,談不到人類的道德。
對此,進化論者一方面會說,人類的道德在底層上和動物的利他行為並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另一方面也會說,人類的道德行為比一般動物更高級一些。 因為人類不僅僅有生物層面的自然選擇,還有文化層面的自然選擇——文化選擇(Culture Selection)。 就是說人類的生存演化不僅是看誰演化出了什麼生理性狀、什麼心理本能,也看人類信奉什麼樣的文化。理查·道金斯把人類的文化也看做一種類似於基因的東西,叫做模因(Meme)。 就是有些人類的文化、宗教,會宣揚互幫互助,宣揚捨棄小我成全大我,宣揚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總之宣揚各種道德。 那麼信奉這種宣揚道德的文化和宗教的人類群體,就會更具有生存優勢,所以自然選擇會把這一類宣揚道德文化篩選留下。 當然,也就把信奉這一類文化的人類和他們的基因篩選留下了。
當然,到底是親緣選擇還是群體選擇還是文化選擇,這在生物進化學界內還在爭論,在本期大問題中按下不表。 總之,在進化論的視角看來,道德作為人類的一種性狀,它有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繁衍,所以就被自然選擇篩選下來了。 那麼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對進化論的道德觀和前兩個道德觀,也就是和契約論和情感主義進行一個比較。
先看契約論,我們會發現,進化論的道德觀和契約論的還是很像的。 前文說到,在進化論看來,沒有互惠利他的道德本能的人類族群活不到今天,它會在生存競爭中被淘汰出局。 其實契約論也是這個邏輯,不訂立這種道德契約的人類社會會陷入“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最終窩裡鬥把自己搞死也活不到今天。 兩者的區別在於對本期大問題的第一個基本問題的回答:契約論認為道德是人與人之間為了自身的利益而約定出來的,而無所謂道德本身是什麼樣,它把這個問題取消了,它只是個算計的結果; 進化論認為在人類演化的千百萬年過程中道德已經形成了一種道德本能,道德對我們而已是先天的,它是自然選擇在篩選,而並不是人類在主動算計。 由於我們地球上所有人的祖先都發源於7萬年前的東非的一支共同的智人祖先,我們現在所有地球人,有共同的祖先,共同的生物構成,共同的歷史演化路徑,因此,我們就演化出了共同的人性,共同的道德本能,所以我們所有人的道德觀是相通的。
當然,也有一些人類學家不認同這一點,說去了南太平洋的什麼小島上的某個原始部落以後發現那裡的人的觀念跟現代人完全不同。 不僅是風俗文化不同,就連一些根本的生活方式和道德觀念都不同。 比如那裡完全沒有私有財產觀念,你拿別人家的東西完全沒人在意; 再比如女性在性方面一點都不矜持,不用任何承諾就能有性生活; 而且這個社會完全沒有任何等級制,等等等等。 當然,這是另外一個大問題了。 總體來看,主流的進化論者會認為,地球上所有的人無論生活在什麼樣的文化之中底層的道德觀念和生活方式是相通的。
就這一點而言,進化論倒是和情感主義更為相似。 情感主義認為道德是一種發自情感本能的情感表達,道德對於情感主義者來說也是先天的。 而進化論會接著說,這種先天的情感本能是進化出來的,因為這種情感本能有利於人類的生存和繁衍。 只不過,這兩者的區別就是,情感主義認為人的情感是講不通道理的,因而發自於情感本能的道德是人與人之間沒法互通的,但進化論者認為,人的道德本能是講得通道理的,它是在自然選擇的作用下進化出來的。
所以對於第二個基本問題——我們為什麼應當是道德的,進化論者回答說:並不存在什“應當”的問題,我們生來就“是”道德動物,進化論者把第二個基本問題取消了。
本次研討會摘要如下:
神命論:道德來自於超自然的律令,道德法則是天經地義。
契約論:道德來自於以自我利益為導向的人之間的協定。
情感主義:道德來自於人的情感本能。
進化論:道德是一種有利於人類生存繁衍而被自然選擇篩選下來的物種性狀。
對上述言論,如果想要進一步瞭解詳情的話,可以參考:
◆Saint Thomas, Aquinas. Commentary on Aristotle’s Nicomachean Ethics. Dumb Ox Books,1993.
◆霍布斯 著,《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
◆Gauthier, D. P. (1987). Morals by Agreement. Clarendon Press.
◆Boisvert, Daniel and Teemu Toppinen, “Charles Leslie Stevenson”,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21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理查·道金斯 著,《自私的基因》,盧允中/張岱雲/陳復加/羅小舟/葉盛譯,中信出版社,2019年。
◆徐向東 著,《自我、他人與道德:道德哲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7年。
◆Ruse M. (2008). The Biological Sciences can Act as a Ground for Ethics[M].In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hilosophy of Biology. Wiley-Blackw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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